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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策】中央財政海綿城市建設示范補助資金績效評價辦法

    2022-11-28  來源: 財政部官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提高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及《城市管網及污水處理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1〕144 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海綿城市建設示范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城市管網及 污水處理補助資金安排的,支持地方開展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示范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各級財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水利部門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和標準, 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對海綿城市建設的成效以及財政資金的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形成評價結果的過程。

         第四條年度績效評價以預算年度為周期,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財政部組織開展。在年度績效評價的基礎上,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對補助資金政策總體績效情況開展重點評價。

    第二章評價依據和內容

           第五條績效評價的依據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相關規定;

          (二)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

          (三)海綿城市、地下空間、防洪排澇等方面技術標準、 制度規定等;

          (四)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審核并下達的示范期總體績效目標和分年度績效目標;

          (五)《城市管網及污水處理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1〕144號)等相關規定;

          (六)中央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及處理決定等;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年度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是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等。具體內容包括:

          (一)產出數量和質量。包括相關政策和長效機制的制定情況,示范城市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示范城市承諾的相關指標完成情況。

          (二)資金管理。包括資金分配是否科學合理,資金撥 付是否及時,是否符合項目序時進度,項目預算資金是否按照計劃執行,資金使用是否規范,以及資金管理措施是否健全有效等;示范城市資金投入情況,以及帶動社會資本投入 情況等。

          (三)項目效益。包括海綿城市理念在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中的落實情況,是否全域系統化推廣,城市水安全等預期經濟社會效益目標實現情況,人民群眾滿意度等。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七條 財政部指導、督促地方開展財政資金績效運行監控,對示范城市資金管理進行績效評價。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財政部根據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示范工作要求制定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審核示范城市制定的示范期總體績效目標和分年度績效目標,指導督促示范城市依據績效目標做好自評價;對示范 城市產出數量和質量、項目效益等海綿城市建設成效進行評價。

          第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財政部組織開展年度績效評價。根據需要,績效評價工作可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冃гu價方法的選用應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專項資金所支持各項工作具體情況操作??冃гu價 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示范城市于每年 2月底前向所在省份省級財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水利部門報送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等績效自評材料。示范城市績效自評材料應客觀、公正, 同時應附帶能夠佐證績效自評結果的相關材料。

          (二)省級財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水利部門對示范城市績效自評材料進行審核,并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將各示范城市績效自評報告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財政部組織專家或第 三方機構對各示范城市績效自評報告進行審核,并結合工作需要選取部分城市開展實地檢查,根據相關數據資料和現場檢查情況,整理形成全國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水利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要求具體負責績效自評工作,并對本級提供的績效自評報告和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各示范城市應按要求將年度績效目標申報表報省級財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水利部門審核。省級有關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財政部對地方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后, 財政部將補助資金下達到示范城市。

    第四章評價結果及應用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結果實行分級制,根據指標因素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按照排序劃分為A、B、C、D 四個等級。

          第十二條  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于每年 4月底前向各地區反饋績效評價結果,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撥付補助資金、確定各省份示范城市推薦名額的重要依據。

          對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等級為 A、示范期總體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較好的,予以通報表揚,在撥付資金時適當加快進度。

          對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等級為 C 和 D、示范期總體績效目標完成滯后的,適當緩撥、扣撥補助資金,并作為示范城市所在省份下一年度參與示范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總體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安排預算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水利部門制定的本地區績效評價實施細則,應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